吉安市2024年第五批典型案例(污染源自动监控领域)

发布时间:2025-04-18     作者: 行业动态

 

  近年来,吉安市生态环境局格外的重视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工作,把污染源自动监控等监管手段作为加强生态环境监管、提升非现场执法能力,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为重要工作来推进,为形成有效震慑,充分的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导作用,提高监管部门非现场执法能力水平,现吉安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将以下

  案例一:新干县某养猪场通过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暗管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经两次现场细致检查,发现该养猪场是通过两种方式来进行逃避监管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一是利用管径约20mm自来水管接入废水在线排放口,长期利用自来水干扰在线监测。二是AO处理系统二沉池底部安装一根管径110mm白色PVC管,将二沉池废水绕过在线监测设施排入游水塘。

  该养猪场通过篡改自动监测数据逃避监管方式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等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吉安市新干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养猪场作出了罚款65万元的行政处罚,新干县公安局对该养猪场2名有关人员予以行政拘留。

  养猪场因地处偏僻且因受防疫要求限制,日常检查相对偏少,具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易发现的特点。此案件的成功查处主要得益于以下方面:

  1.污染信息共享。生态环境局聘请第三方对猪场受纳水体沂江河进行走航,发现猪场排放超标线索,信息共享使得该案得以启动调查。

  2.利用非现场监管数据分析。执法人员利用在线监管平台数据,在现场检查前对数据来进行详细分析,确定调查方向。

  3.现场细致勘察。执法人员前后共两次到猪场进行现场调查,在进入猪场前首先利用无人机了解旁边的环境、污水走向,进入猪场后,对在沟渠、草丛细致勘查,从而查找出暗管、自来水稀释管。

  4.依法从严打击。通过现场检查与数据分析,发现该猪场自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后,通过逃避监管方式共排放废水23000吨,除给予行政处罚外还对相关负责人进行行政拘留,案件的处理对畜禽养殖行业的整治起到警示作用。

  2024年1月18日17点20左右,吉安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接到吉州工业园管理委员会环保工作人员移交视频线索,反映吉州区某公司污水处理站废水总排口前端的内排口有一根消防水带正在排水,并通过废水总排口巴歇尔槽排向园区污水管网,经溯源消防水带另一端与在线监控站房旁的消防栓相连。

  吉安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接到线索后,对该公司污水处理站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污水处理站在线监控站房旁的消防栓箱敞开,消防水带堆放车间地面。通过查看该企业在线监控站房的数采仪和登录江西省污染源在线监控平台固定相关证据。

  经查,2024年1月18日10时,该公司污水处理站开始停止排放生产废水,停排期间该公司工作人员从消防栓连接一根消防水带对废水出口进行清理洗涤,清洗完后未及时关闭消防栓。企业停止排放生产废水期间,在生产或治污设施停运、非正常排放等情形下,未按照《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要求做标记,未规范维护设备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和《江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该公司停排废水期间排放消防水,通过废水总排口巴歇尔槽排向园区污水管网的行为,未在国发平台做标记,未规范维护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人民币三万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充分的发挥了园区环保管家的巡查作用,通过自动监控、视频监控等非现场监管的作用,及时发掘问题线索并做多元化的分析研判,最终锁定证据,进一步提升了案件查办效率和质量。

  案例三:永丰县某钙业有限公司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案

  2024年3月19日,吉安市永丰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江西某钙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核实,该公司排污许可证2023年6月2日要求碳化尾气处理设施排放口采取了自动监测,该公司于2022年8月正式启用碳化尾气处理设施排放口自动监测设备,于2023年10月12日与生态环境部门平台联网及设备调试,截至2024年3月19日还没完成自动监测设备联网验收。根据《江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重点单位按要求完成自动监测设施安装的,应该依据自动监测有关技术规范要求,按照调试、与省级平台联网、试运行、验收、与部级平台联网的步骤完成自动监测设备联网验收工作,其中已实际排放污染物的,应当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已取得排污许可证未排放污染物的,应当在首次排放污染物后3个月内完成。”要求,江西某钙业有限公司应在2023年6月2日起(延续的排污许可证生效期)3个月内完成自动监测设备联网验收工作;但截至2024年3月19日,江西某钙业有限公司未完成自动监测设备联网验收工作。根据《江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自动监测设备联网验收工作未按规定的时限和步骤完成,视为未按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以及《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的细化规定,江西某钙业有限公司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安装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自动监测数据能够实时、有效地反映工业公司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源自动监测已成为重点排污企业污染物排放监督管理的重要抓手。规范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管理,能够充分的发挥对污染源的非现场监督管理作用。排污单位应强化自身环境管理,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标准要求,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推动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