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线内燃气工程公平竞争燃气企业应公开建设流程、通气技术方面的要求不得垄断经营!分享河南一县级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12-16     作者: 新闻中心

 

  河南省信阳市商城县曾于2023年1月13日发布《商城县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的出台是为了贯彻落实放开燃气安装市场、构建竞争性市场体系、优化营商环境。虽然该办法发布于一年前,但是作为县政府层面发布的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的管理办法,该《办法》仍具有参考价值。

  《办法》设有总则、构建竞争性市场体系、报装管理及建设程序、工程验收及标准、收费管理和附则共六章。《办法》明确用气单位有权自行选择有资质的设计施工公司对燃气工作进行建设,也能委托燃气经营公司进行建设。燃气经营企业不可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营业范围内工程建设业务,或指定利益相关方从事燃气工程建设,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凭借其提供公共服务的优势地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用气单位接受其服务。‍‍‍‍‍‍‍

  就工程收费,《办法》明确设计施工公司或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可收取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服务费、材料费等费用,但收费范围不得向建筑区划红线外延伸。《办法》严格列明了禁止收费的费用清单,包括开口费、接口费、接入费、入网费、清管费、通气费、点火费等类似费用,以及建筑区划红线外市政管网资产的增压费、增容费等费用,涉及市政管网到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工程费、接驳费、开通费等费用,以及另外的成本已纳入配气价格的设施设备等费用。

  本办法为县级政府出台,对于红线内燃气工程建设的规制,响应了《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意见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具有较强的代表性。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县燃气工程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及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真实的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建设指管输天然气已覆盖或规划范围内有用气需求,并向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提出报装申请,对建筑区划红线内新建、扩建、改建燃气配套管线及设施设备做设计、施工、检测(防雷、特检等)、验收等有关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凡在建筑区划红线范围内建设居住小区,工程配套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费用纳入工程建设成本。

  第四条实施工程单位应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及安全措施,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体系、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体系、应急救援体系等。总承包单位应严格审查、选择合格的分包单位,并应在工程分包合同中明确规定总、分包单位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分包单位理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实施工程单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施工作业人员应经入场安全三级教育合格后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工程开工前应组织有关人员实地踏勘,召开工程范围内有关地上、地下建(构)筑物和电力、信息、燃气、热力、给水、排水等管线设施调查配合会,确认管道的标高、埋深、走向等准确位置,并设置明显标志。实施工程单位应根据合同文件、设计文件、现场设施和踏勘结果,按国家标准《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 50502的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实施工程的方案,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第五条燃气工程完工验收备案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与建筑设计企业明确燃气设施管理维护责任,并根据用气单位报装申请提供通气服务。双方以产权界点进行安全责任划分。对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用气单位有权选择拥有相对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公司进行红线内燃气工程建设,可委托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代为建设,工程分为特种设备和普通管道安装两部分。

  第七条应建立提供符合要求的燃气设计、施工、监理、检验的机构供用气单位选择。参与燃气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的机构应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对涉及压力管道安装的还应取得相应级别的特种设备设计、安装验收许可证。鼓励具有设计、施工资质的机构跨区域开展燃气工程建设活动,促进市场竞争。

  第八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向用气单位公开通气技术要求,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经营范围内工程建设业务,或指定利益相关方从事燃气工程建设,妨碍市场公平竞争。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不按合同约定服务、特种设备违法行为、利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进行垄断市场行为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之规定进行查处。依据第五十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城管部门负责对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要求燃气用气单位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违法等行为进行查处。

  对燃气管道工程建设验收合格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执行,不得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供气,如有违反本条例规定,应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用气报装流程。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按照要求开展用气报装服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收到用气单位通过线上或者窗口提出的用气报装申请后,应在1小时内即办完成受理,并告知用气单位燃气工程建设程序,在双方约定日期的规定时间内完成现场勘查;因红线内燃气设施不到位未具备通气条件的,报装流程暂停,由用气单位完成红线内燃气工程、供气单位完成红线外燃气工程;当红线内外燃气工程验收后具备通气条件时双方签订《供用气合同》报装流程继续,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挂表施工并置换通气,同时通过政务服务网确认报装办结。如有特殊情况无法达到通气条件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场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意见。

  第十条用气单位对如何开展燃气工程建设活动有知情权,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履行告知义务。告知内容包括燃气工程建设的流程、应当遵守的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以及执行的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等。设计、施工单位依法对非居民用气单位燃气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单位应当对燃气工程实施过程中工程建设管理、安全监督、事故赔偿等责任予以明确,保障权责公平对等。供用气双方签订《供用气合同》时在合同中明确燃气工程投入使用后的运行维护和抢险责任。

  第十一条燃气工程由用气单位自行组织建设的,用气单位作为建设单位负责全过程事项。建设单位在工程方案设计时应对接管道燃气经营公司进行碰接点位确认。

  第十二条燃气工程委托给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代建的,供用气双方签订《燃气工程委托建设合同》,合同应附工程造价预算清单,列明设备材料、安装、设计、检测和管理费等组价内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受委托代理燃气工程设计、施工、检测、验收等全过程事项,并对工程质量负责,代为组织验收时应通知用气单位参加,各方主体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表上签字确认。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凭借其提供公共服务的优势地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用气单位接受其服务。

  第十三条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主持,为保证城镇燃气工程质量、安全施工、安全供气,燃气工程施工、验收应遵循工程批准的设计文件、工程施工许可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标准和规范:

  第十四条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供气企业进行验收,填写燃气工程竣工验收表,并由各方主体签字确认;根据供用气双方约定的运行维护和抢险责任,如需供气企业运维及抢险的,用气单位应提供整套竣工验收资料交由供气企业保存。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如遇设计、施工或验收环节出现供用气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通过城镇燃气主管部门进行协调解决。确因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按合同法进行处理。城市管理部门、住建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气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监管范围监督工程联合竣工验收工作。涉及特定种类设备的按照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规定进行验收。

  第十五条提供燃气工程建设服务的设计、施工企业或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可收取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服务费、材料费等费用,收费范围不得向建筑区划红线外延伸。具体费用由双方根据用气需求产品配置及材料成本等因素,平等协商确定,各方主体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有价格欺诈、价格串通、牟取暴利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用气单位对工程建设价格有疑义的,可提请发改部门进行成本监审。

  第十六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不可以收取或变相收取工程建设服务费、材料费之外的各种费用,包括开口费、接口费、接入费、入网费、清管费、通气费、点火费等类似费用,以及建筑区划红线外市政管网资产的增压费、增容费等费用,涉及市政管网到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工程费、接驳费、开通费等费用,以及另外的成本已纳入配气价格的设施设备等费用。